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宣武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1、 财政部 财会字[1994]第24号《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2、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会[1996]50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 记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会[2003]1861号《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财政局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新建单位申请代理记账需要以下材料: (1)代理记账书面申请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职称证书》 (4)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5)工商部门的预准名称批件 2、单位增加代理记账业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代理记账书面申请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职称证书》 (4)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5)工商营业执照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会计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检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代理记账单位情况一览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办单位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意见表,将申办材料与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代理记账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建议后,退受理人。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会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代理记账审批意见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会计科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代理记账审批意见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意见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批复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制发批复文件并发至申办人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批复 对审批通过的,将批复文件发至申办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发至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六、发证 会计科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后,加盖财政局(公)章,向申办单位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