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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一览表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

本目录由前置审批项目、后置审批项目、不予登记注册项目和开办市场四部分组成。前置审批项目是指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后置审批项目是指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必须办理专项审批的项目。不予登记注册项目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不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近期或今后不予登记注册的项目。

本目录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及开展经营时参考。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调整的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目录》并公布。

本目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前置审批项目

        

                         项目

                     审批机关

农林牧副渔

1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

2

设立种子经营企业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经营)、市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经营)

3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

市农业局

4

设立兽药经营企业

市农业局

5

设立牛羊畜禽屠宰企业

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6

设立生产种畜禽企业

市农业局

7

设立经营种畜禽企业

市农业局

8

设立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

国家林业局或市林业局

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9

设立矿山企业(含矿产资源开采)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0

设立煤矿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

11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

12

设立供电营业机构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

13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

民用航空总局

14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

民用航空总局

15

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或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企业

交通部

公安

16

设立枪支、弹具制造企业

市公安局

17

设立枪支、弹具配售企业

市公安局

18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

19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

20

设立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

市公安局分县局

化工

21

设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设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经济委员会审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设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或北京市铁路局、民航华北管理局审批

医疗医药卫生

22

设立药品生产企业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设立药品经营企业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4

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

25

生产、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融、保险、证券

26

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7

设立储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8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9

设立城市信用社及联合社<, /O:P>

中国人民银行

30

设立农村信用社及县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31

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2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3

设立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4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5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6

设立典当机构

市商业委员会、市公安局

37

设立其它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中国人民银行

电信

38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企业

市通信管理局

39

设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市通信管理局

广播电影电视

40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41

设立营业性电影发行单位(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市文化局

42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区县文化委员会

新闻出版

43

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4

设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5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

市文化局

46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

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化委员会

47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

区县文化委员会

48

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9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的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市新闻出版局

50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

51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

52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

区县文化委员会

53

设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市新闻出版局

文化娱乐

54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经营场所、台球)

区县文化委员会

55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

市文化局

旅游

56

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含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

市旅游局(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中介服务

57

设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分支机构

市财政局

58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市财政局

59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

60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

61

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市公安局

,

62

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劳动保障部

63

设立组织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

商务部

外经贸

64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65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66

设立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67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商务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其他

68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生产、进出口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卖局

69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销售

市烟草专卖局或区县烟草专卖局

70

设立拍卖企业

市商业委员会、市公安局

71

设立旅馆

市公安局分县局、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

72

报废汽车回收

市经济委员会

注:本《目录》中列出的审批机关是以现行的审批权限确定的,如因审批权限或职能调整而变更审批机关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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